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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孔小花申请孔致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小花,孔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孔小花,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2日,住永靖县陈井镇秀岭村二社029号。农民。被执行人孔致龙,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0日,住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五社526号,农民。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