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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崔曼曼与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曼曼,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崔曼曼被执行人: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胜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第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506元(其中工资10120元、经济补偿金2300元、执行费86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