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孔德平申请孔维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平,孔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孔维国,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孔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维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