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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庆华、王希珍与付凤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国,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刘富国。被执行人:刘爱军。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军在你单位工资170000元(除没月留1000元生活费外)余款冻结。冻结期限为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东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