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长忠因工伤待遇与盘锦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忠,盘锦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忠,男,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盘锦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超,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赵长忠因工伤待遇与盘锦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的盘劳人仲裁字(2015)5号仲裁书。申请执行人赵长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永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