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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克超申请执行遵义太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超,遵义太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张克超,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遵义太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太政,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克超申请执行遵义太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并缴纳申请费0.155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县法执字第187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  兴  发审 判 员 王  光  元助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