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邓维,戢小燕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邓维,戢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2号。法定代表人胡伟,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小平、万晓冬,该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维,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戢小燕,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计生征字第121062014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