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XX与吴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XX。被告吴洪波。委托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吴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吴洪波的委托代理人庄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3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在上海市松江区新疆味道餐厅将7件和田玉卖给被告,当时被告因资金紧张与原告协商后,同意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7件玉器价值128,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款。后被告于2014年1月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剩余的78,000元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78,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6,464.25元(78,000×4.875‰×17月);3、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10,000元;以上共计94,464.25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被告经中间人赵建军(音)介绍认识,2013年10月27日,被告的确从原告处拿了七件玉,当时因被告没钱,双方约定到年底付款,欠据的内容是真实的。2014年1月,被告通过赵建军支付原告50,000元,同年2月又给了赵建军78,000元,但因其中的3件玉送人后,有两件被朋友认为是假的,故通知赵建军暂缓向原告付款78,000元。被告多次跟原告沟通,但因原告换了电话,后只能与中间人联系,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玉系人工合成非天然的,有欺诈的成分,故一直未支付余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在上海松江区新疆味道餐厅将7件和田玉卖给被告,被告因资金紧张与原告协商一致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收到XX和田玉挂件柒件。合计人民币128,000元,2013年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2014年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78,000元至今未付。2015年6月18日,被告申请对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剩余四件玉进行鉴定,并将4件玉的样品向原告出示,要求原告辨别后封存,但原告经辩别后认为,该4件玉并非原告出售给被告的玉器,不同意鉴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欠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原告否认被告申请鉴定的4玉件由原告出售,本院无法以鉴定结论判断玉器的真假,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所购玉件有假,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出售的玉器系人工合成的并非天然,属欺诈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78,000元。关于本案利息损失问题,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支付利息6,464.25元(78,000×4.875‰×17月)的主张,是要求被告支付以78,000元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4.875‰(折算成年利率为5.85%)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2015年5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计算标准未超过中国从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催款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损失10,000元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货款78,000元。二、被告吴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464.25元。三、驳回原告X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2,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吴洪波负担9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从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