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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执字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帆与杨国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杨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297号申请执行人杨帆,男生于2005年2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法定法定代理人马叶辉(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8年12月20日,汉族,工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国立,男,生于1979年1月20日,汉族,工人,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帆与被执行人杨国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国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该案执行中执行员于2016年3月16日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待扣留够本案标的后,提取至本院后发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厚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如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