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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屈英革诉荣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英革,荣成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屈英革,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荣成刚,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原告屈英革与被告荣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英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成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荣成刚自2005年开始,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鸡雏及饲料,并给原告出具了六份欠据,合计人民币1176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了4000.00元,尚欠鸡雏款和饲料款人民币7761.00元。此款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荣成刚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欠据六份,证明被告荣成刚欠原告屈英革鸡雏款和饲料款共计人民币11,761.00元。被告荣成刚已给付饲料款人民币4,000.00元,尚欠7,761.00元。被告荣成刚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这组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告欠款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荣成刚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被告荣成刚多次在原告处赊购鸡雏和饲料,并给原告出具了六份欠据,共计人民币11,761.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陆续给付原告欠款共计4,000.00元。尚欠原告鸡雏款和饲料款共计人民币7,761.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鸡雏和饲料,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鸡雏和饲料,履行了其交付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鸡雏款和饲料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鸡雏款和饲料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荣成刚给付原告屈英革鸡雏款和饲料款共计人民币7,761.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荣成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文祥审 判 员  夏保贵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天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