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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侯珠与王晓玲、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珠,王晓玲,陈朋,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25号原告:侯珠,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晓玲,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陈朋,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彭云,职务,局长。第三人: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郭杰,职务,局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珠与被告王晓玲、陈朋、第三人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