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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咏梅与新疆火车头国际采购基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咏梅,新疆火车头国际采购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咏梅,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火车头国际采购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献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杰,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高江龙,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上诉人李咏梅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咏梅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咏梅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咏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李咏梅己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李咏梅负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李咏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琛审判员  曾敏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