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练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练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文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