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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玉成与张金鹏、刘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成,张金鹏,刘志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孙玉成。被告张金鹏。被告刘志芹。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林伟、孙志刚,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成诉被告张金鹏、刘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诉讼保全费1610元,共计3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