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玉成与张金鹏、刘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成,张金鹏,刘志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孙玉成。被告张金鹏。被告刘志芹。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林伟、孙志刚,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成诉被告张金鹏、刘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诉讼保全费1610元,共计3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