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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国选申请史喜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东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赵国选,男,汉族,1953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史喜群,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喜群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喜群在银行的存款92926.34元及执行费1293.9元、邮寄费3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喜群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庆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