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毓淳与被告白雪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毓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白国林,白雪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682号原告马毓淳,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被告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被告白国林,男。被告白雪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毓淳与被告白国林、白雪岗、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毓淳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毓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毓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全额退还原告马毓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