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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彩梅与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梅,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28号申请执行人李彩梅,女。被执行人杨军,男。申请执行人李彩梅与被执行人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彩梅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医疗费人民币15545.7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杨军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并已交纳执行费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