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98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支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