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邵长伦与被上诉人吴传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长伦,吴传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长伦,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传忠,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郭大钧,安徽省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邵长伦与被上诉人吴传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邵长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长伦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