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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申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云南玛莉亚医院与周杨、范东梅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玛莉亚医院。委托代理人:杨福顺、高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东梅。再审申请人云南玛莉亚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周杨、范东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云南玛莉亚医院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申请人以医疗事故鉴定提起诉讼,就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云南关于审理该类案件的相关规定,以医疗事故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处理。一二审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之女存在自身发育不正常的情形,且被申请人拒绝尸检导致无法查明胎儿真正死因,在这种情形下判由申请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过重。另二审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计算有误且漏判诉讼费用。云南玛莉亚医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和责任划分。周杨、范东梅以到玛莉亚医院待产,因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其新生女儿死亡为由,要求玛莉亚医院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而提起本案诉讼,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并无不当。另依照双方无异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病例被确认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对范东梅之女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原一、二审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关于本案误工费和交通费的计算问题。被申请人之女住院期间,被申请人进行照顾及在死后处理相关事宜,支出相关费用是合理的,原审酌情按每人600元支持符合本案实际。同理,原审按昆明市标准对被申请人主张的误工费按住院天数支持了4天共计494元,亦无不当。综上,云南玛莉亚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南玛莉亚医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王鹏审判员杨玉华代理审判员农红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