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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四川新阜新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阜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界牌镇石安村*组。组织机构代码:66957706-3。法定代表人:杨玉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一环路南段***号。组织机构代码:78669860-6。法定代表人:叶国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新阜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和房产等信息即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