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汝州市广播电视局申请执行李利玲广电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广播电视局,李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0-455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靳红欣,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利玲,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汝州市广播电视局申请执行李利玲广电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广电罚字(2009)第9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