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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文英与王惠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英,王惠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英,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王惠茹,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执行黄文英与被执行人王惠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以王惠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乃系列案件,对查清的财产,已在执行其他案件时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只待处分后才能分配。本案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婵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