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路慧与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慧,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路慧,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学斌,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警保,该镇镇长。原告路慧诉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涉案土地牵扯征用事宜尚未处理完毕,故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