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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路慧与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慧,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路慧,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学斌,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警保,该镇镇长。原告路慧诉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涉案土地牵扯征用事宜尚未处理完毕,故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