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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储吉良、蒋建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储某某。被申请人蒋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储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储某某与被申请人蒋某某因相邻权纠纷,于2013年8月18日经宜兴市官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2015年6月23日,储某某向本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本院认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现申请人储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其提出请求时已超过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储某某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林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