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军与陈永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陈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永富,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李军申请执行陈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华安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宣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