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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五执补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五河县正泰米业有限公司、蚌埠市金穂制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金穗制粉有限公司,五河县正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金穗制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夕玲,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五河县正泰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蚌埠市金穗制粉有限公司、五河县正泰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五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五河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