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殷保国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保国,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023号申请执行人殷保国,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建公司),住所地广西。法定代表人刘汉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五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五建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五建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12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