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常某某,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韩 义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