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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常某某,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韩 义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