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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三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雪萍与蒲世冬、王宴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萍,蒲世冬,王宴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887号原告:朱雪萍,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金良,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世冬,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王宴琼,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朱雪萍与被告蒲世冬、王宴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雪萍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雪萍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朱雪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250元),由原告朱雪萍负担。余款1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朱雪萍。审判员  和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