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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叶祖宏、莫妮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祖宏,莫妮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叶祖宏,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莫妮桃,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壮族,地址柳城县。叶祖宏与莫妮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妮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祖宏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妮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莫妮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祖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莫妮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叶祖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叶祖宏发现被执行人莫妮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