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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甲、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某甲,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某乙,男,1950年12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甲、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某乙履行11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但由于二被执行人再未履行案件款,故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郝某甲、郝某乙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偿还欠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208000元,共计568000元若被执行人郝某甲按时不能给付,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本金360000元以2%的月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已付11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甲于2015年6月25日履行了案件款90000元,下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将案件款领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案件款,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