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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赵立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赵立国,卜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王玉香,女,193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赵立国,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卜建军,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香诉被告赵立国、卜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王玉香负担。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润友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