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岳红彦与张卫苹、张海军、陈松刚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红彦,张卫苹,张海军,陈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岳红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娟,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苹,女,汉族。被告张海军,男,汉族。被告陈松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培、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红彦诉被告张卫苹、张海军、陈松刚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红彦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红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红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由原告岳红彦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