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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岳红彦与张卫苹、张海军、陈松刚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红彦,张卫苹,张海军,陈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岳红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娟,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苹,女,汉族。被告张海军,男,汉族。被告陈松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培、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红彦诉被告张卫苹、张海军、陈松刚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红彦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红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红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由原告岳红彦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