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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忠贵与高云宝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贵,高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贵,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高云宝,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忠贵与被执行人高云宝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了(2014)舒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张恒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