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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国树与资阳市国兴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树,资阳市国兴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陈国树。被告资阳市国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侯家坪工业园区雅之江科技2号。法定代表人秦刚,董事长。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马鞍村13社。法定代表人鲁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树诉被告资阳市国兴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借款的居间公司四川资阳富帮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已立案侦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的居间公司四川资阳富帮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的审理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春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琼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