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85号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