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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87-1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鲁振宇,该办事处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与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中明、吴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登记公告、申请人身份信息。经审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其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对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中明、吴娟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并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