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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杨某甲。被告安某甲。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安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9月12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结婚时,原告带着与其前夫所生的儿子杨某乙(现年17岁);被告带着与其前妻所生女儿安某乙(现年13岁)。婚后被告拒绝抚养原告所带儿子杨某乙,导致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还经常在原告孩子面前打骂侮辱原告。被告没有自己的主张,常受其家人的摆布,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担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学业,多次提出与被告协议离婚,因被告向原告索要15万元现金,双方未达成共识。婚后原、被告相互经济独立,同床异梦,双方从2013年9月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婚姻已名存实亡,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女儿安某乙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安某甲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认识及结婚的时间属实。被告与原告婚初夫妻感情还可以。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挣的工资原告要求都要交给她,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就扬言要和被告离婚,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安某甲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9月12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结婚时,原告带着与其前夫所生的儿子杨某乙(现年17岁);被告带着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安某乙(现年13岁)共同生活。婚初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逐步因抚养孩子,家庭开支等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步恶化。时常有分居的现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安某甲双方系自愿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后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能够相互理解、信任和宽容,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安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长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