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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恢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孟某某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孟某某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明海审?判?员张兆成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夏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