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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709号原告路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原告路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胡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在上述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明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路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永建人民陪审员  彭洪山人民陪审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翁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