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左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彬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4月12日上午,原、被告因原告将其车辆停在日鑫建材市场15栋负一号耐普灯饰店门后边而发生争吵。被告用小铁钻将原告的车辆四个车轮胎扎穿,造成原告车辆无法行驶,原告只能更换轮胎,共花费4681元。事后,衡阳市蒸湘区公安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10天,然而被告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拒绝赔偿因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胎赔偿款468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4s店的发票、维修服务站结算单以及维修证明,以证明原告因车胎损害产生了维修的费用及4s店的维修证明;2、照片,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故意扎胎所造成的;3、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并实施了行政处罚。经庭审质证,被告左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异议,但对维修费用有异议,认为维修费中的工时费不合理,且该证据只能证明其更换轮胎的价值,并不能反映其原有轮胎的价格,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3没有异议。被告左某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价值,其出具的4S店的维修发票只是新买的轮胎发票,不能证明其旧轮胎的价值。被告左某某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4s店的发票、维修服务站结算单以及维修证明,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组证据系一汽大众衡阳4S店开具的单据与证明,可以证明原告所有的湘D-9ZC**于2014年4月13日在该4S店维修更换的四个轮胎系该车辆原车配置的邓禄普轮胎(215/55R/1693W),且价格为一汽大众售后维修官方统一价格,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被告均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左某某发现原告张某某所有的一辆车牌为湘D-9ZC**的大众牌小汽车停在日鑫建材市场15栋负一号耐普灯饰店门后,遂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用小铁钻将原告车辆四个轮胎侧面扎穿,造成该车辆无法行驶。另查明,因车辆原轮胎全部被扎穿,原告在该车辆品牌的4S店将四个轮胎按原车所配备的轮胎型号进行更换,共产生费用4681元。庭审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所换轮胎进行鉴定,本院对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后依法委托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组织鉴定。各家鉴定机构以鉴定项目缺乏鉴定条件为由认为无法作出准确的鉴定结果。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将原告的车辆四个轮胎扎破,导致车辆无法行驶。原告提供的受损车辆在4S店的维修单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诉请的赔偿费用属于合理范围,被告虽对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46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彬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