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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刘德豪与李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豪,李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03号原告:刘德豪。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倪,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原告刘德豪与被告李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玲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豪的委托代理人田倪,被告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德豪诉称:2014年11月26日晚,被告李涛在本市花山区宝乐迪KTV唱歌时,因为自身喝酒过多,在宝乐迪KTV过道上,无故殴打KTV工作人员。原告看到被告殴打他人时,上前劝阻。被告不但没有听劝,反而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治,原告花去医疗费461.9元。被告李涛经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处罚后,没有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合计961.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刘德豪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并说明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花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本案事发经过;3、初诊病历1份、检查报告单1份、医疗费发票3份,证明原告伤情和治疗情况以及花费的医疗费461.9元;4、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误工时间一周。李涛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诉请数额过高,故不同意赔偿。李涛针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的认证意见:刘德豪提交的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认定。经过当事人当庭举证,本院认证,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11月26日晚21时许,李涛在本市花山区明都财富广场宝乐迪KTV内过道上,无故对宝乐迪KTV服务员仲康拳打脚踢,后李涛又无故用拳头打服务员刘德豪的脸部一拳,掐保洁员高学梅的脖子,对服务员姚柯拳打脚踢,并用膝盖撞击姚柯嘴部,造成姚柯右正中切牙冠折,后宝乐迪KTV负责人章俊、唐成明闻讯赶来处理,李涛又无故用拳头打唐成明的头部,肘击章俊的头部,并对服务员刘德豪拳打脚踢。后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柯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晚,刘德豪到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61.9元,医嘱休息一周。2015年1月22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作出对李涛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涛对刘德豪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刘德豪提出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刘德豪提出的要求李涛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其所受损害较轻,故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德豪医疗费461.9元。二、驳回原告刘德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