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与康买忠、刘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康买忠,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被执行人康买忠,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飞,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康买忠偿还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利息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乔飞承担连带责任;二、由执行人康买忠、刘小丽负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及申请执行费4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