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侯永苹诉曹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苹,曹进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273号原告侯永苹,女,汉族,应县大临河乡东上寨村人。被告曹进雄,男,汉族,应县大临河乡东上寨村人。本院受理原告侯永苹诉被告曹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永军审 判 员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