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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850号-1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协修诉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协修,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850号-1原告李协修,男,1957年6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闫仕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常双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协修诉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协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 奇审 判 员  张得森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