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江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成国与被执行人王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国,王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国,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某镇某村。被执行人王景志,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申请执行人李成国与被执行人王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成国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