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发义与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调解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发义,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林发义,男。委托代理人:王经刚,男。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庄河市庄岫路**号。主要负责人:于淑英,系该公司股东(发起人)。申请执行人林发义与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调解书纠纷一案,经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庄劳人仲裁字(2013)第3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经济补偿金1581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