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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常新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常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常新友,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李凤琴申请执行常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常新友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淮河大道天中小区自西向东第1、2、3间商铺,案外人李先花提出异议,该案正在依法审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