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常新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常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常新友,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李凤琴申请执行常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常新友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淮河大道天中小区自西向东第1、2、3间商铺,案外人李先花提出异议,该案正在依法审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