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锴、朱俊、徐军阳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锴,徐军阳,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月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锴,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3(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04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07年5月8日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2012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201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辩护人汪XX,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军阳,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2月11日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朱俊,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09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锴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徐军阳、朱俊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锴及其辩护人汪XX、被告人徐军阳、朱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军阳、朱俊、“小龙”(另案处理)为教训被害人刘XX,分别持铳及砍刀等进入本市乐巢网吧,找到正在上网的刘XX,朱俊先上前用所持的钢珠枪对着刘XX开了二枪,均未打响,徐军阳随即上去用所持的中铳朝刘XX开了一枪,打中刘XX的大腿,“小龙”用砍刀朝刘XX的背部砍了一下。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XX的伤情为轻伤乙级。(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6月28日下午,王XX、刘XX与洪XX等人到被告人黄锴的岳母家找黄锴要债,并与黄锴的母亲发生争执。为此,黄锴伙同徐军阳、朱俊于同年7月13日16时许持枪在本市时鲜私家菜酒店后面的弄堂里追逐被害人刘XX、王XX,并在追逐过程中开枪。(三)非法持有枪支罪。2014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黄锴携带一支自制单管猎枪住进本市天洁路格林豪泰酒店8916房间。次日上午10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抓获黄锴,并现场查获该支猎枪及猎枪子弹8发。经鉴定,该支猎枪系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黄锴伙同他人共同持械追逐被害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军阳、朱俊伙同他人共同持械追逐被害人,情节恶劣;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均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锴对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徐军阳、朱俊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对于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寻衅滋事的指控,三被告人均辩称没有实施这一行为。被告人黄锴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黄锴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不持异议。对指控黄锴涉嫌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假设黄锴等人持械追逐被害人的事实成立,黄锴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假设黄锴等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二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具有直接的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军阳、朱俊、“小龙”(另案处理)为教训被害人刘XX,分别持铳及砍刀等进入本市乐巢网吧,找到正在上网的刘XX,朱俊先上前用所持的钢珠枪对着刘XX开了二枪,均未打响,徐军阳随即上去用所持的中铳朝刘XX开了一枪,打中刘XX的大腿,“小龙”用砍刀朝刘XX的背部砍了一下。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XX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本案诉讼期间,被害人刘XX向本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刘XX出具了谅解书并撤回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军阳、朱俊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刘X、朱XX、李XX的证言;徐军阳等三人进入乐巢网吧打伤刘XX的监控录像截图;乐巢网吧现场照片;徐军阳、朱俊指认作案地点照片;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徐军阳、朱俊的供述。(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6月28日下午,王XX、刘XX与洪XX等人到被告人黄锴的岳母家找黄锴要债,并与黄锴的母亲发生争执。为此,黄锴伙同徐军阳、朱俊于同年7月13日16时许持枪在本市时鲜私家菜酒店后面的弄堂里追逐被害人刘XX、王XX,并在追逐过程中开枪。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28日下午,王XX与洪XX、刘XX等人到黄锴岳母家找黄锴要债,洪XX与黄锴的母亲争执了几句。2013年7月13日下午16时30分许,王XX和刘XX开车到二化时鲜私家菜后的一个巷子里,下车刚走几步,刘XX就叫王XX赶快跑,王XX回头看见身后二、三十米远黄锴和另外二个人(其中一人叫军阳)追过来,黄锴手持一把长猎枪,另有一人手拿一把短的枪支,另一人跑到最后,没看清拿什么。王XX与刘XX在跑的过程中听到身后“砰”的一声枪响,到一个路口后,王XX与刘XX分头跑掉了,王XX返回头去开车时,碰到小东北松松,松松说:“你命大还没死啊,黄锴他们三人可是开了两枪啊。黄锴拿了一把长柄猎枪,军阳手上拿一把短柄猎枪,另处一个人手上拿了一把64”。后来王XX还与刘XX通电话情况,二人当时都没有受伤。当天,黄锴还打电话给王XX说:“你还嚣张吗?有本事你别跑啊?”2、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13日下午刘XX与王XX开车从新领鲜宾馆到时鲜私家菜后面,刚下车没走几步,刘XX无意回头,看见黄锴手持一把猎枪朝刘XX和王XX走来,后面跟着一个崽仂手里也拿着一把猎枪,军阳在最后,手里拿着东西,具体是什么没看清。刘XX马上叫王XX快跑,在跑的时候听到“砰”的一声。之后,刘XX与王XX分开跑掉了。过了一段时间,刘XX打电话给王XX,问王是否有事,王说没事。3、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13日下午16时许,陈XX在位于二化时鲜私家菜的店里,黄锴、军阳、伟伟(经辨认系朱俊)三人到店里来,说要到店里看一下,陈XX当时看见黄锴手上拎着一把枪,枪是被一个黑色的绒布包好的,包口露出一把木质枪托,陈XX一眼就看出是一把枪。军阳和伟伟两个好像是拿着红色袋子包着的东西,陈XX认为里面也是短枪之类的家伙,因怕他们到店里闹事就没让他们进去,之后三人就走了。大概过了十分钟左右,陈XX突然听见一声枪响,就从店里跑出来看怎么回事,走到门口,听到第二声枪响,同时看见黄锴手上拿着一把五、六十公分长的枪对着天上开枪,之后黄锴就走了,后来听说他们是追打刘XX和王XX。陈XX另证明曾于2013年1月见过黄锴车上放了一把枪。4、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13日下午约16时许,赵XX坐摩的到二化时鲜私家菜后面巷子,在巷子口看见王XX的停在那,赵XX往巷子里看,看见王XX被一矮胖男子拿着一个渔具袋追着往巷子里跑。赵XX刚下车,听见巷子里“砰”的一声枪响,回头看见那个追王XX的矮胖男子手里拿着一个黑色渔具袋从巷子里走出来,另外一边巷子也有一个偏瘦男子走出来,那男子出来时右手放在上衣里,好像藏了什么东西。赵XX还看到一个叫军阳的男子站在王XX车旁等他们过来,之后三人就一起从赵XX的身边走了。后来知道他们追打的是刘XX和王XX二个人。赵XX在王XX回来开车时问王XX是什么事情,王XX说是黄锴带人持枪追打他。后来听王XX说是因为“细宝”的事被追打的。事后,赵XX还将此事告诉了杨XX。5、证人段XX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13日下午16时许,有三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到段XX所在时鲜私家菜后面的一家游戏机室找人,陈XX还和他们说了话,三人转了一圈就出去了。后来段XX听到外面传来一声枪响,人都跑去了,段XX和邓XX忙着拆下打渔机的主板才出去,就听到外面的人都在说一伙人持枪追打另一伙人的事情,陈XX告诉说,就是刚才进店里找人的锴锴、军阳三个人在外面持枪追打XX一伙的。段XX记得当时矮胖的叫锴锴的男子手中拿着一个黑色渔具包。6、证人邓XX证言,证明邓XX在事发当时,看见黄锴来过游戏机室,枪响过后,听陈XX说他看到了黄锴持枪追打王XX,并放了枪。7、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8日下午,杨XX接到王XX电话,王XX约他一起到黄锴家去要债,杨XX开车到三中门口,王XX和洪XX已经到了,杨XX就没有过去,听到洪XX和一个老妇女吵架,杨就打电话问王XX,王说黄锴不在家,在和黄锴的妈妈吵架,杨XX劝他们不要吵回去算了,之后就都离开了。事后,听王XX说当时和洪XX一起去黄锴家要债的刘XX在乐巢网吧被一个叫军阳的人带着两个人持枪打伤。2013年7月13日下午18时许,杨XX接到王XX的电话,叫他帮忙到时鲜私家菜后面的巷子开车。杨XX到汝家公寓找到王XX拿车钥匙,之后开车接到王XX后,王XX就说刚才在时鲜私家菜被黄锴等人持枪追打的事,王XX说黄锴带了二、三个人追他,还开了枪,但没有打中。8、证人项XX的证言,证明其听别人说王XX在二化附近被黄锴等人追赶的事。9、证人洪XX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8日因黄锴借钱没还,洪XX、王XX、刘XX、刘X等人就去市三中黄锴家找黄锴,黄锴不在家,洪XX与一自称黄锴母亲的妇女发生了争吵。10、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刘X与洪XX、王XX、刘XX等人到过市三中黄锴岳母家,洪XX等人还与一中年妇女发生争执。11、证人孙XX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有几个男子到孙XX家里找过黄锴,孙XX当时不在家,黄锴也不在,是黄锴的母亲在楼下碰到那些人,黄锴的母亲说那些人中有人背了包,包里装了什么家伙。我女儿听说后,吓到了,还向派出所报了警。12、证人徐XX的证言,证明其听说黄锴因欠了游戏机室钱不还和游戏机室的王XX发生纠纷,带徐军阳一伙人持枪追王XX等人。13、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桂XX于2013年6月28日18时20分向交通派出所报案称,有两辆车六、七名男子手持四把猎枪站在她家门口,推门想上去找她老公(即黄锴)。14、辨认笔录:刘XX的辨认笔录,证明刘XX经辨认,确定黄锴、徐军阳、朱俊就是追打他的人;王XX的辨认笔录,证明王XX经辨认,确定黄锴、朱俊就是追打他的人,王XX未辨认出徐军阳;陈XX的辨认笔录,证明陈XX经辨认,确定黄锴、徐军阳、朱俊就是追打王XX的人;邓XX、段XX的辨认笔录,证明邓XX、段XX经辨认,确定黄锴就是出现在追打王XX现场的男子之一,对于徐军阳、朱俊,两人未辨认出;王XX、洪XX的辨认笔录,证明王XX、洪XX经辨认,确定黄锴母亲就是在市三中黄锴岳母家门口与洪XX争吵的妇女;赵XX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赵XX确定黄锴、徐军阳、朱俊就是追打王XX的人。以上证据,辩护人提出,目击证人陈XX的证言与刘XX、王XX的陈述相互矛盾,目击证人赵XX的证言与王XX的陈述互相矛盾,且赵XX不可能在一年后辨认出黄锴,故该两组证据不具真实性;证人陈XX、段XX、邓XX、项XX、徐XX等人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无其他直接证据相印证,故该起犯罪指控,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害人刘XX、王XX的陈述,得到证人陈XX、赵XX的证言印证,有证人段XX、邓XX、杨XX等证言的佐证,更有洪XX、刘X、孙XX等人证言及其他能证明黄锴追打王XX、刘XX起因的证据印证。上述证据,因为各被害人、证人目击时间、角度、记忆力、表达能力等的不同,会有出现细节上的偏差,但仍能够证明黄锴、徐军阳、朱俊实施了持枪追赶刘XX、王XX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三)非法持有枪支罪2014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黄锴携带一支自制单管猎枪住进本市天洁路格林豪泰酒店8916房间。次日上午10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抓获黄锴,并现场查获该支猎枪及猎枪子弹8发。经鉴定,该支猎枪系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锴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桂XX证言,证明2014年6月24日下午她接到黄锴的电话就带着儿子开车在瑞和国际后面的马路上接到黄锴,当时黄锴手上拿了一个黑色长方形渔具袋,之后开车到市天洁路格林豪泰酒店,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场。到酒店后她带儿子到大厅拿了8916房房卡,在一楼电梯处看见黄锴站在电梯门外,黄锴拿了房卡带着儿子进了电梯,叫她把放在电梯对面安全门后面的那个渔具袋拿上。到房间后,房间还在打扫,清洁工打扫完离开后,黄锴把那渔具袋放入房间的衣柜里。6月25日上午,公安民警从衣柜里查出那渔具袋,从袋里搜出猎枪和子弹,民警还从黄锴裤子口袋里搜出一个圆柱形的子弹。2、证人程XX的证言,证明她2014年6月24下午在格林豪泰酒店打扫房间时,8916房入住一对夫妻带着小孩,女的手里拿着一个长长的黑色袋子。3、证人喻XX的证言,证明他2014年6月24日下午应黄锴的要求,联系朋友李XX帮黄锴在格林豪泰酒店开了房间。4、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他2014年6月24日下午接到喻XX要求帮忙订房间的电话,就帮助订了格林豪泰8916房间。5、旅客食宿登记押金单,证明李XX以自己名义帮助办理入住格林豪泰8916房的情况。6、格林豪泰酒店监控录像截图,证明桂XX进入酒店大厅及手拿渔具袋行走在客房走廊情况。7、抓获黄锴及缴获枪支弹药的录像截图,证明公安民警抓获黄锴并从其住处查获渔具袋,从袋内起获猎枪及子弹的情况。8、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黄锴处扣押了猎枪一支、子弹8发。9、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黄锴持有的单管猎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10、检查笔录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自述材料,证明公安民警对黄锴所住房间进行检查并查获枪支、弹药的情况。11、视听资料:光盘两张,记录了XX进入酒店大厅、手拿渔具袋行走在客房走廊,以及公安民警检查房间、查获枪支、子弹的视频。12、被告人黄锴的供述,证明公安民警2014年6月25日上午在格林豪泰8916房,当着他及桂XX的面从房间衣柜搜出一个黑色长方形袋子,袋子内有一把长柄猎枪和8发子弹。本案的其他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黄锴、徐军阳、朱俊归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黄锴于2014年6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军阳、朱俊于2014年11月24日被抓获归案。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三被告人均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3、被告人黄锴、徐军阳、朱俊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锴伙同他人共同持械追逐被害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军阳、朱俊伙同他人共同持械追逐被害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均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锴、徐军阳、朱俊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锴当庭对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军阳、朱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故意伤害的罪行,属坦白,对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锴、徐军阳、朱俊关于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寻衅滋事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与证据及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二、被告人徐军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三、被告人朱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王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 飞 微信公众号“”